大洋电机: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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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3-06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中山大洋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公告后,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提交
离职申请或自愿放弃拟获授股票期权资格的情形,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
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一)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执行完成。
  截至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6,360,441 股,该
部分股份不参与分红,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
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
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797864 元/股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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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5.16 元/份调整为
     (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9 名已离职或已提交离职
申请,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有 5 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获授
股票期权的资格,共计取消拟授予以上 24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9.77 万份。根据《管
理办法》、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决定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激励对象由 1,065 名调整为 1,041 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3,500 万份调整为
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自文         董事、副总裁          27.49      0.7876%         0.0115%
   刘博       董事、副总裁、董秘         27.49      0.7876%         0.0115%
  伍小云       财务总监              27.49      0.7876%         0.0115%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技术/业务)人员(1,038 人)
         合计                  3,490.23    100.0000%       1.4653%
   除此之外,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
数量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已提交离职申请,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
的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根据《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对2023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16元/份调整为5.080元/份,授予股票期权总数
由3,500万份调整为3,490.23万份,激励对象由1,065名调整为1,041名。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系按照《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该等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
以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
  七、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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