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
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
整在公司 2022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调整,即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2.07 元/份调整为 12.02 元/份。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
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
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76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
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
符。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76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
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2 年业绩考核已达标,3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均达为“A”,满足行权条件,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
方式行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先旺 袁天荣 姚 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