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
一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
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的,提名
程序合法有效。
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
候选人具备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
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李克强 丁 玮
汤谷良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