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头部狼计划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经全体监事
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头部狼计划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
意见如下:
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头部狼计划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均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
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
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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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侦彪先生、邴黎明先生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为关联监事,已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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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