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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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如下
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
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月 9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出具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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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内容的法律意见书。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所涉及的 132 万份股票期权和 1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议案》,确
定 2023 年 2 月 8 日为授予日,以 19.14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10 名激励对象 27 万
股限制性股票,以 38.27 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 15 名激励对象 33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事宜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
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及行权情况
批次 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元 授予数量(万份) 授予人数(人)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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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 2022 年 4月11日
预留授予 2023 年 2 月 8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未进行过调整。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已成就,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按照第四期期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合计 38.472 万份股票期权办理相
关行权事宜。
本次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根
据《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
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
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
待期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届满,本次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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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 行权条件 符合行权的
号 说明
述情形,符合行权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前述情形,符合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行权条件。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一个行权期,2022 年净利润达到 18,000 万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元人民币。(以上“净利润”是指以经审计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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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 (剔除股份支付的
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影响金额),达到
考核要求
期权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
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 中,除 3 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不具备激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励 资 格 外 , 57 名
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
激励对象业绩考核
为优秀,行权系数
良好,行权系数为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60 名激励对象
×行权系数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满足行权条件。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
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按照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
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应份额的相关行权
事宜。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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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券商
本次可行 占授予股 占目前公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票期权总量 司总股本的
份) 的比例 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8.472 29.15% 0.12%
(合计 60 人)
总计 38.472 29.15% 0.12%
注:1、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各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
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
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股权激励成本计入管理费
用。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
的定价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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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
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
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
届满,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各项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各项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己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规定的行权期内办理行权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