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公司已就拟开
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适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能提高公司
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
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公司已制定
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
《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