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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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8     -          2023/7/19    2023/7/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1,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250,000.00 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8    -       2023/7/19    2023/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孙怀庆、王晓蒲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5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投资
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66378685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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