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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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3-081
转债代码:118026          转债简称:利元转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原因: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结果:由 118.73 元/股调整为
   ?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还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结果:
由 713,790 股调整为 999,306 股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利元亨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已授予还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示期
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1-033)。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2 年 6 月实施完成,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派现金股利 2.7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由 119 元/股调整为 118.73 元/股。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第一期可以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304,602 股;因激励对象离职、绩效考核结果的原因需注销已授予还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87,608 股。具体内容详见《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2-095)、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
期归属,公司对其放弃的限制性股票 240 股予以作废处理。第一期实际归属数量
为 304,362 股,作废已授予还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合计 87,848 股。具体内容详见《广
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因该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期间,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每
股现金分配金额及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方案如下:本次利润分配及转
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88,304,4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4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35,321,796.80 元,
                  转增 35,321,797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23,626,289 股。
   鉴于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
毕,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已授予还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1)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 派息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价格=(118.73-0.40000)/(1+0.4)=84.52 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属股票调整后数量=713,790×(1+0.4)=999,306 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
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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