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规范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
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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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以及其他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内部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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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类别及处罚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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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内部机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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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超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