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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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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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有关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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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需首
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
核,再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的,应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
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
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
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
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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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应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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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
       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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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
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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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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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
    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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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
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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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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