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
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层的科学决策水平,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锡金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黄惠红 陈曙光 扶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