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要求和《中国国检测
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
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
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
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和能力。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该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