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
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分
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联高机”
)重组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得到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
分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符合《证券法》
《分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
次分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发挥上市平台优势,
提升中联高机融资效率,加大对高空作业机械产品的进一步投入与研
发,同时提升高空作业机械板块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对公司
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提升公
司未来整体盈利水平,对各方股东产生积极的影响。
证监会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相应程序事项已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
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
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部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具有商业
合理性、必要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
有效。
有的中联高机的股份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
计享有不超过中联高机10%股权对应的权益,不超过其在本次分拆前
总股本的10%,符合《公司法》
《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尚需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上市主体仍然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及
持续经营能力。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将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债权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各方的合法权益。
次临时会议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分
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及事项,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张 成 虎 黄 国 滨 吴 宝 海 黄 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