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利益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强化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为
股东创造长远持续的价值;有利于强化内部激励,积极应对日益激烈的
人才竞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奋斗、贡献的价值导
向,激励人才在成长的过程中保持价值创造的动力;
《证
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审议相关
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
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梁丽萍 向建红 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