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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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出
具的《关于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
(公司
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305 号)中要求公司律师回复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做出如下声明: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目履行、项目安排和处置等各项工作,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所涉及的有
关事实了解和法律判断,均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陈
述。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
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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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内容:5. 2023 年 5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公司副董事长李苏华、董事杨水森对《关于解聘公司总经
理的议案》投出反对票,公司副董事长李苏华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投出反对票,独立董事庄志伟对《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投出弃权票。请你公司:
(1)结合《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李苏华及上海天识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说明本次解聘总经理、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违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并结合该议案的提案、审议、表决过
程等方面说明该议案是否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表决是否有效,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结合 2022 年 1 月以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
因,董事对相关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的情况,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及经营
管理决策安排等,说明你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人员变
动是否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结合《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说明副董事长李苏华所述“由于控股
股东广东怡建违反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人不应再承担《股份转让
协议》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中有关对赌承诺的责任”是否符合《股份转
让协议》的约定,具有合理性;并结合对赌承诺相关安排,说明公司业绩承诺履
行情况,如涉及需履行补偿义务的,请结合业绩承诺人财产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
补偿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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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李苏华及上海天识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说明本次解聘总经理、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违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并结合该议案的提案、审议、表决过
程等方面说明该议案是否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表决是否有效,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改选是否违约
本所律师查阅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该协议第 9.1 条约定:“目标公司
(即美芝股份)总经理应由乙方一(即李苏华)推荐及提名的人员担任……尽管
有前述组织构及人员调整的安排,甲方(即广东怡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广东怡建”)承诺,该等安排不干涉目标公司原有业务的开展,
不对原有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如上述方案不能使得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局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双方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要求进行方案调整,以保障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目标公司实际
控制人。”该协议第 7.1 条约定:“在保持原有核心管理团队与核心技术团队基本
稳定以及惯常维系原有业务的情况下,除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置入目标公司的资
产或资源所带来的归属于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城范国内新增业务外,其他业务均
为原有业务”。
本次改选总经理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任免程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
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
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属于正常的公司治理范畴,即便是《股份转让协
议》第 9.1 条约定的总经理人选,也应经董事会审议程序产生,协议双方当事人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平等地受到公司治理规则的约束。本次改选总经理是董
事会经过合法的程序实施,而非广东怡建直接以股东身份辞退原总经理,人员任
免程序上合法合规。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聘总经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未违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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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效力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
记录、决议等相关会议文件,访谈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
杰提议召开,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2 日
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
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和召开时间、
会议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董事会目前由 8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 8 名董事均出
席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所审《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获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获得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
定:“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采用现场结合
通讯的方式召开,相关会议文件已签字,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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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提案、审议和表决过程等方面,
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表决结果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结合 2022 年 1 月以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董事对相关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的情况,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及经营管理
决策安排等,说明你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人员变动是
否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三会运作等相关情况
陈艳梅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晏明先生因工作调动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黎敬良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会主席刘
国伟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刘国伟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
事、监事会主席职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2022 年 12 月 23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周少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非独立董事。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周少杰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长。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2 月 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
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何伏信先生为公司非独
立董事,选举黎敬良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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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黎敬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解聘杨水森先生的总经理职务,聘任何申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
任邹杰聪先生、梁瑞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子
议案《聘任何申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均投了反对票,主要理由认为广东怡建提
名总经理候选人违反了《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董事杨水森对《关于解聘公司
总经理的议案》投了反对票,主要理由认为国资入驻时约定保持 3 年经营团队稳
定,公司亏损责任不应全部由经营班子团队承担;独立董事庄志伟对《关于解聘
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均投了弃权票,主要
理由是其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提名委员会时已委托李苏华先生投了弃权
票,现延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弃权表决意见。
如上所述,公司三会运作、经营决策、相关人员任职变动均严格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除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两项议案
外,公司董事会召开过程中未出现董事提出异议的情况。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召开过程中,提出异议的董事已说明了反对或弃权理由,公司董事结合
自身所处问题的角度、观点和各自经验对相关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体现了上市
公司尊重并听取董事意见,自主决策的原则。
(二)存在的纠纷情况及公司治理稳定性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董事会相关人员变
动虽部分股东意见并不统一,但并未出现纠纷,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不会带来现
时不利影响。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完成后,公司预计短期内成员不再发生变动,
公司今后将聚焦建筑装饰的主营业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高质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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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说明副董事长李苏华所述“由于控股
股东广东怡建违反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人不应再承担《股份转让
协议》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中有关对赌承诺的责任”是否符合《股份转
让协议》的约定,具有合理性;并结合对赌承诺相关安排,说明公司业绩承诺履
行情况,如涉及需履行补偿义务的,请结合业绩承诺人财产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
补偿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对于副董事长李苏华所述的“由于控股股东广东怡建违反了上述《股份转让
协议》的约定,本人不应再承担《股份转让协议》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中有关对赌承诺的责任”,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该协议第
“在保持原有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基本稳定及惯常维系原有
业务的情况下,除……新增业务外,其他业务均为原有业务”,从表述上看核心
管理团队和业务界定具有一定关联性,但协议全文并未明确将副董事长李苏华提
名的人选担任总经理以及原有团队人员保持“不变”作为实现业绩对赌和履行对
赌义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7.1 条、第 7.2 条和第 12.2 条的约定,李苏华对公
司原有业务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原有业务的新增业绩、以及承诺回收应收帐款等
均负有相应的业绩目标和补偿义务。其中,关于原有业务的新增业绩和承诺回收
应收帐款的履行期尚未届满,最终履行情况尚不确定。关于原有业务的扣非归母
净利润,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美芝
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原有业务和新业务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公司原有业务 2021 年度的扣非归净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盈利状态;2022
年的履行情况尚需进行专项审计;2021 年至 2023 年的累计履行情况尚不确定。
李苏华先生为公司持股比例第二大的股东,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合计 18,319,700 股。广东怡建作为协议相对人已多次通过函件、见面会谈
等方式就原有业务的扣非归母净利润的业绩承诺的确认和兑现等方面与李苏华
进行沟通,目前双方尚未达成共识。后续,公司和适格主体将继续积极沟通相关
事宜,依法妥善处理业绩补偿事宜,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
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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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马章凯
经办律师:
卢旺盛
经办律师:
欧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