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各项议案和相
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了逐项认真自查和谨慎论证。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类型及每股面值、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金额及数量、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限售期、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决议的有
效期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
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
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福建
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的证券产品,具有合理的背景与目的。发行对象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
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
五、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
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已向我们提交了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有关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公司提供的所
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定价公允,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事前认
可意见
紫金矿业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存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可能。鉴于紫金矿业已作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同意紫金矿业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项后,当紫金矿业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触发
要约收购义务时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结论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表示认可,我们一致
同意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吴世农、肖伟、李文莉、林红勇。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