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能能源: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3-07-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陕西美能燃气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
区分局注册登记,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6779349564 的《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90.00 万股,于 2022 年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hanxi Meineng Clean Ener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48 号创业广场 B1605 室,
邮政编码:710075。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 369 号大明宫万达广场 2 号甲写 17
层,邮政编码:7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57.969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城镇燃气为主业的基础上,充
分利用陕西丰富的天然气资源,致力于以天然气产业为龙头,积极向清洁能源综
合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立足陕西,面向全国”,通过资本纽带和手段,推动公司
业务区域不断扩大,产业链不断延伸,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不断提升客户满意
度,努力为客户创造价值,提升管理,效益优先,高质量发展,追求客户、员工、
股东与合作伙伴的共赢,努力实现企业与自然、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共生,立志成
为国内管理服务一流、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清洁能源综合运营与服务商。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镇燃气供应与销
售;城镇气化工程、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厂、
加气站及点供、煤制天然气的生产厂、输气(油)管线、地热能源及伴生气、充
电站、加氢站、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清洁可再生能源、区域或集中供热(供
冷、供电)、余热综合利用、区域能源中心(能源岛)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
运营和管理(限企业自有资产投资);常规能源与新能源以及节能环保项目的开
发应用、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天然
气发电、地热发电、光伏发电、余热发电项目的开发和应用;能源项目规划、管
理咨询、信息化应用与推广、系统内职(员)工培训与管理;工程建设及技术服
务;以上行业或项目配套产品、工程材料、配套器具、配件及设备、设施的生产、
销售、租赁、安装和运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陕西美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陕西美
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
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陕西丰晟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晏立群           1,750.00        16.65%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李全平            750.00          7.14%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杨立峰            150.00          1.43%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晏伟            150.00          1.43%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李麟             50.00          0.48%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罗冠东             40.00          0.38%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杨红波             35.00          0.33% 2015 年 11 月 30 日
  高亦勤             35.00          0.33%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沈廉相             35.00          0.33%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刘亚萍             15.00          0.14%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合计          10,510.00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757.9697 万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事项;
 (二十一)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二) 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三) 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四)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设备、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服务等行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高
者计),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或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
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三) 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三)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
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同等。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
施主体、实施方式);
 (二)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
十时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
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五)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
 (六)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至四十七条的标准的;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
用事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行为,并需符合证券交易
所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前提条件,下列风险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
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以上的。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 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 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 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专项意见。
 上述指标的计算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截至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向公司承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作出
股东大会决议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
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请假。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
的,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
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涉及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五)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所涉及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   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
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本条所指的关联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宣布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八十七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如发生此种情形,则相关表决为无效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
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在决议上
签字,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会议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董
事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表决票作为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同样适用前条规定。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
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
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
 (二)   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除第(五)项外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
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
 (十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六) 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联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七)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目的自筹资金;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项目完成后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的;
 (十八) 公司开展风险投资行为的,独立董事应就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九)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二十)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二十一)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二十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九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
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
决定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七) 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八) 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 审议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风险投资事宜,以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 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十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
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
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
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免于
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及
购买、出售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二)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
 (三)   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
业银行的;
 (五)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承诺总同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用于其
它募集资金项目的;
 (六)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
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使用;
 (七)   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金使用;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
事宜。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
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
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
 (四)   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
通知、专人通知或口头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
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董事会会议时,按照上二款统计的人数合
计后确认出席人数。
 第一百三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委托;
 (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四)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
 (五)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
同时委托两名以上的董事。
 如委托或委托书不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对不符合规定的委
托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在表决前可补正的,受托董事可参加表决,否则,视为
弃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证券投资行为,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
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
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
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或通过第三方会议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具体形
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
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若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批准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
联交易事项;
 (十)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占项目承诺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用于其它募
集资金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
 (十一)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项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生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三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
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对公司和全
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
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等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
意见;
  (十)   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
 (十一)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 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十三) 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四)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五) 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
除外)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就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
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使用
事宜发表意见;
 (十七)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
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比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召开、
表决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
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超过五千万元;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八十条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
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
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
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至少每三年
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
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
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
批准。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
号码、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
备案信息为准。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
定信息披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规范
的披露信息。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章确定的关联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美能能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