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
现金分红》
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即可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
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
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能力。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
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 0.1 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
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
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