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ST 龙净 公告编号:2023-059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
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证
监会同意注册并发行的实际时间为准);
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07,729,178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081,094,891 股增至 1,188,824,069 股;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
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5,401.12 万元。以 2022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基数,假设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上述基数基础上分别持平、增长和减少 10%(上述数据
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
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可能发生的其他股份变动事宜;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计
算。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本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次发行前
假设一
年度持平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本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次发行前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65,401.12 65,401.12 65,401.12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75 0.74 0.68
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非
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非后)
(%)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本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次发行前
假设二
年度上涨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65,401.12 71,941.24 71,941.24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75 0.82 0.74
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非后) 0.61 0.67 0.6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8 12.13 10.9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非后)
(%)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本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次发行前
假设三
年度下降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65,401.12 58,861.01 58,861.01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75 0.67 0.61
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非后) 0.61 0.54 0.50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本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次发行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8 9.92 8.9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非后)
(%)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
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原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但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降低财务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5GWH 储能电芯制造项目”、
“偿还银行借款”,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如
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
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严格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公司抗风险能力与持续
经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详见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
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年产
低财务风险,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顺应行业发展
趋势、响应客户发展需求、结合国内外市场发展机遇所做出的业务布局,是公司
拓展储能与风电光伏业务的重要一步。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技术、人员、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机
制,公司也拥有了一大批专业及技术人才队伍。同时公司发展过程中,根据行业
变动情况及公司发展战略,持续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陆续引进和储备了一
批行业内的优秀人才,能够充分胜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要求。
技术方面,秉持“技高一筹”的经营理念,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技术升级
和前沿技术开发,募投项目实施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产品性能和核心技术
处于行业前列,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储备。
市场方面,公司坚持“市场先行”的管理理念,建设项目的同时提前开展市
场调研分析和客户营销,为新能源产品的下游销售提前锁定市场。同时公司在多
年的市场经营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赢得了较好的市场口碑,形成了
较强的客户可持续开发能力。
五、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证本次募集
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
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等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即期回报。
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把募集资金存
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完
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
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全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此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
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