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ST 龙净 公告编号:2023-063
债券代码:110068 债券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
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定》,依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制订本管理制度。 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福
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
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计划募集的资金。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
划募集的资金。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开募集资金前,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 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
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 件的规定。
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形成有关决 公司董事会在公开募集资金前,应当严格
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对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
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形成有关决议,并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统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
一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进行跟 集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募集资金投
踪管理,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 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进行跟踪管理,做到募集
范。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对募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 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并
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 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 所网站上披露。
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
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 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
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致。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
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户或专户),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
内,负责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证券部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负责在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 户;
(二)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
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同)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金专户资料;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个星期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
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个星期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
公告。
第八条 保荐人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 第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
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交易所 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书面报告。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等,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督促公
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由公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
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 他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计
行。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
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 投资投向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履行《公
续;公司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规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
划、实施、管理及资金使用申请; 向的决策职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管理、拨付、核算及资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资金
金使用申请的审核认定工作;公司审计 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部负责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核,公司证券部负责 公司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规划、
相关信息披露。 实施、管理及资金使用申请;公司财务部负责
资金的管理、拨付、核算及资金使用申请的审
核认定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资金使用合规性
审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
求 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 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
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
所并公告; 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
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的; 的;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为: 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
变募集资金用途;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增一条为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十四至十九条顺延至十五至二十条。上述顺延的内容除下述修改外,
其他条款内容(除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
第十四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 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意意见并及时公告。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件: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个月; 售、申购,或者用于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个月;
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
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 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且
计划正常进行。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的保本型产品;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计划正常进行。
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公司内部决议授权
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使用期限,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以在内部决议授权的期
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 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
的意见。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露义务。 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 披露。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增一条为第二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增一条为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增一条为第二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募投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募投项目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募投项目按期完成的相关措
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第二十条顺延至第二十四条。上述顺延的内容除下述修改外,其他
条款内容(除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
第二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
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 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增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顺延至第二十九至第三十四条。上述顺延
的内容除下述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除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原因;
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 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说明;
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
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
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 因;
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 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说明;
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组织
织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由审计部应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由审计部应会
会同等相关部门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同等相关部门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况进行检查,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项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
情况; 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及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及原因;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和效果(如适用); 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 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查。 行保荐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 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
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 调查。
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
和效果(如适用); 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效果(如适用);
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
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
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 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 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
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
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 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 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
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适用规定。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果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修改本制度。
删除《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三十条、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增一条为第三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第三十二条顺延至第三十六条。上述顺延的内容除下述修改外,其
他条款内容(除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增一条为第三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第三十三条顺延至第三十八条。上述顺延的内容除下述修改外,其
他条款内容(除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自本制度开始施行之日起废止。 自本制度开始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次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在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
年 4 月 27 日修订)同时废止。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