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3-055
债券代码:127019 债券简称:国城转债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城转债”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因此,本年度付息日由2023年7月15日顺延至2023
年7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国城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
为10.00元(含税)。
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7月14日卖
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发行了8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国城转债”,债券代码:“127019”,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根据《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国城转债”的
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的付息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年7月14日。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募集说明书》规定,“国城转债”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30日调整为21.06元/股;
后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手续,自2022年11
月17日起“国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1.06元/股调整为21.23元/股。)
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国城转债”债项信用等
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国城转债”第三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0%,本次付
息每10张“国城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10.00元(含税)。
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
际每10张派发利息8.00元;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
息10.00元;
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城转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
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16层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10-50955668
联系邮箱:investor@gcky0688.com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