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
则》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发表意见的事由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5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石化
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茂名石化实
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补选独
立董事议案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称:
截至本函出具日,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为贵公司(指公司,下同)第二大股东,持有贵
公司76,658,001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14.75%。
贵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卢春林先生已于2023年7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三)
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贵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贵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相关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议案如下:
《关于补选卢国桢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公司作为贵公司第二大股东,现提名卢国桢女士为贵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请依法定程序提交贵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相关补选独立董事议案的函》;
议纪要;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卢国桢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证。
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选举。
关规定,将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进行备案审核。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
关注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该关注意见。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且情形严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
事会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聘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对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
:
————(王树忠)————(罗宜英)————(卢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