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拟在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按股
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和必要的
沟通,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参股公司本次融资对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是必要的,有利于其发展,公司
担保比例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云、林楠、武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