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 金海高科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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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5,883,90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306,068.8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
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
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08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
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1567009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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