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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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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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756 号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水发派思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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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故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1)。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
路 33399 号 10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先磊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的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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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4,189,5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789 %,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6,476,686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12,876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
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12,87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1%。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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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 持有表决 持有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 (%) (%)
《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
议案》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 议的中小 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 投资者股 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
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上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以上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过。与会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 1 项议
案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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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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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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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 凯 熊建刚
宁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