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商集团: 汉商集团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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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74        证券简称:汉商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4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95,032,402 股,扣除回
购专户上已完成回购股份 6,024,130 股,即以 289,008,2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340,496.32 元(含税)。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总股
本=289,008,272×0.06÷295,032,402≈0.0587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5877)÷(1+0)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587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武汉市汉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卓尔控股有限公司、阎志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
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 0.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134 号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7-84843197
特此公告。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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