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43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0183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
得质押和出借。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元(含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01,726,500 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0,345,300.00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 10.61%。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
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828,300 股,全部存放于公司股
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总股本 201,726,500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1,828,300 股,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数 为 199,898,200 股 , 原 定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 =原定利润分配总额÷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40,345,300.00÷199,898,200=0.20183 元(含税,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99,898,200×0.20183)÷201,726,500=0.20000 元。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00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海目星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5〕101)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18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16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16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
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
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325470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