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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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6.6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1.04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占红         李   玲      丁利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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