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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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2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
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
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
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
   ,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
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
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
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
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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