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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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仔细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文件。
经过审慎分析,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的实施,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调整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第三项(发行对
象及认购方式)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
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
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表
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内容。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
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电投集
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 A 股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
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就该议案的表决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表决程
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的内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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