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股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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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48                 证券简称:文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转债代码:113537                 转债简称:文灿转债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7       -       2023/7/18        2023/7/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3,550,67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9,532,601.25 元。
元(含税)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约定:因可转债转股或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
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实际派
发的现金股利总额将根据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确定。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可转债
“文灿转债”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至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停止转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时“文灿转
              ,所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3 年 7 月 6
债”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7     -         2023/7/18    2023/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唐杰雄、唐杰邦、唐杰维、唐杰操、佛山市盛德智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7-85121488
特此公告。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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