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630 号)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增加约 2 亿元。其中,新增大额存单 1.96 亿元,新增涉诉冻结资金 0.11 亿元。报告期内,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中信托产品发生额 1.4 亿元,未到期余额 0.8 亿元;券商产品发
生额 1.6 亿元,未到期余额 0.5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末大额存单的存款银行名称、
期限、利率等,说明新增开展大额存单业务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资金用
途或资产受限情形;(3)报告期内信托及券商理财产品的名称、类型、风险级别、理财机构名称、
投资期限、收益率、产品投向及底层资产情况,说明相关理财资金的安全性,是否存在资金流
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对问题(1)、(3)发表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实施时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日常资金周转以及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具有商业逻辑合理性,不存在其他潜在
的资金用途或资产受限情形,不存在资金流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亏。同期,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 元(含税),合计派发
战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和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利润分配方案和当期业绩是否匹配,在业绩
由盈转亏的情况下提升现金分红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会对公司可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请独立董事就问题(2)发表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
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本次拟分红金额占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47%,体现了公司长期
持续分红的政策,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赵丽锦 江冰 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