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移远通信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
指
(草案) 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 指 境内上市内资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
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
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授予条件、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
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上
海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股本总数为 1,000 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61 号《关于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远通信”,证券代码“603236”。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下列情形:
由出现;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股票经批准公开发
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616 号《审计报告》和《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
国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移远通信为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股权激励的
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793.7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6457.4906 万股的 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的规定。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期及
行权安排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
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的规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 18 个
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行权期及行权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6)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并设置
了激励对象行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同时对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的调
整方法以及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并预计股票期权实
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股票期权的授予
程序、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方式、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
(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订的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技术人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员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
如下程序: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公司应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确定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公司
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根据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就本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激励计
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
业务/技术人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员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最终实
施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将就审议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等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发表意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于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等文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未包含公司董事
或与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公司董事审议相关议案无须回避表决,公司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
划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
信息披露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