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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
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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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方式等内容。
新城兰池大道中段西安星河湾酒店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月 7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 42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326,509,4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30.686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和线上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案的议案;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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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李煌辉
承办律师:
常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