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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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
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以下简称
授权有效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延长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人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均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事项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15 日)起十二个月。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1 号),核准发行人
发行不超过 208,635,551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
可相应调整发行数量。该等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2022 年 11 月 9 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二、 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述与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至本次发行核准
批复有效期截止日,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并延长授权有效
期。除延长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
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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