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欧博: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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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
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 JOHN LI 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JOHN LI 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满足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 JOHN LI 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第三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刘青新先生、孙若亮先生、黄晓华女士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
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青新先生、孙若亮先生、黄晓华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任期三年,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韩书艳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
聘任、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韩书艳女士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满足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韩书艳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谢爱香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
聘任、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谢爱香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能够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谢爱香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第三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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