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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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了解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审核了相关材料后,现发表独
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为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置业”)提供的
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担保是为满足上海置业日常经营的需要,上海置业目前经营
状况良好,无不良债权,为其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有利于该企业
的良性发展。
上海置业已将持有的大虹桥国际办公楼等资产及办公楼对外出租产生租金
收入为本次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设置了抵押及质押担保。上海置业股东均按照持
股比例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其中公司以持有上海置业 30%股权进行股权质押担
保。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股权质押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故公司的
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
性。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六次
临时会议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