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
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
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议案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后,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董梁高速投标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性,也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项目招标人山东高速基础设施
建设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整体资金实力雄厚,公司受其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各子公司遵循自愿、公开、
公平的竞标原则参与招投标。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经营层及经营层授权人士办理与本项目招投标相关的一切事宜。
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子公司拟出资总额最高不超
过 228,571.43 万元,力争获得相当于出资金额七倍的施工订单,预
计本次投资施工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
标。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
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股东应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
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
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