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后)

证券之星 2023-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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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
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召集人)
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在新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无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在董事会通过
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决
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签署意见等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修订后,本细则应立即修订,并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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