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3-3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
过了《关于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授信融资及公司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粤桥公司”)冻品贸易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开拓自营业务及冷链配
送等新业务提供资金保障,董事会拟同意粤桥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 5,000 万元额度范围内,根据粤
桥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借款
和提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该事项已经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
告编号:2023-11、15、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债权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仟万元,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种类:贷款、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提货担
保、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进口代付、保函等,授信期限为一年。同日,公司与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于 2023 年 7 月 7 日签订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 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甲方(保证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
债务人: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
写) 壹仟万元整(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及其利息、逾
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
费、律师费等)。
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
该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
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 的日期均不超
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主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本款所述主债权发生
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二)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一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合同自最后一方
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
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四)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
(五) 争议的解决
选择按以下第 A 种方式解决,诉讼/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
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A.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议解决方式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87,000 万元,
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78,500 万元,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6.0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