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69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2,061,286,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9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355 人,代表股份 1,001,427,68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359 人,代表股份 812,225,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291,587,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520,637,68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37%。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