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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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3-038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限制性股票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或“公司”)于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主导产品 PCCP 主要用于跨流域引水、输配水重点工程及市政给排水等水
务工程。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混凝土外加剂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资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环
保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及技术服务等。
  按照中国证监会《2021 年 3 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归属于制
造业下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分类代码:C30);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GB/T
(分类代码:C30)中的水泥制品制造。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总资产               204,418.26    243,907.51           240,426.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3,082.37    110,080.67            74,790.27
         营业收入               55,734.69    151,751.80            97,694.16
   营业收入增长率(%)                  -63.27        55.33                 -0.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204.08      2,639.38             2,847.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6,575.14      2,441.82            -7,771.25
        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每股收益(元/股)                 -0.9493       0.0800               0.0971
   每股净资产(元/股)                    1.92            2.89               2.5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9.47            2.93               3.89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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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
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二)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8,136.80万股的2.62%。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
性授予,不设置预留份额。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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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
类别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司股本总额比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例
       田玉波       董事长、总裁         50.00         5.00%      0.13%
       田广良        董事            40.00         4.00%      0.10%
       田艳伟        董事            30.00         3.00%      0.08%
一、董    田春山        董事            30.00         3.00%      0.08%
事、高
级管理    隗合双       董事、副总裁         20.00         2.00%      0.05%
人员(
       付立强       董事、副总裁         20.00         2.00%      0.05%
共9人)
             副总裁、董事会秘
       孙 雪                      20.00         2.00%      0.05%
                书
       张海峰        财务总监          20.00         2.00%      0.05%
       张春林        副总裁           20.00         2.00%      0.05%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共57人)
            合计                1,000.00      100.00%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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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2.6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63元;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59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3元/股。
  七、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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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未完成授予
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作废或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之内。
     (三)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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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缩股、配股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
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
于: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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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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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
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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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
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30%,或净利润大于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40%,或净利润大于1,5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50%,或净利润大于3,0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
其解除限售的比例。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在每一解除限
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在每一解除限
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划分
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Z)如下: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Z)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五)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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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
增长率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设定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科学、合理,有助于提升公司
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以及具体的解锁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
保障。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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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 ×P 1 ×(1+n)/(P 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 ÷n
  其中:P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 ×(P1 +P2 ×n)/[P1 ×(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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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 -V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登记工作。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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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
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等。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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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股票授予协议书》(“《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
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作废或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
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
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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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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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
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税及其它税费。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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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
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
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
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
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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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
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
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
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其中,公
司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参考实际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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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按照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交易日( 2023年7月6日)的收盘价(即
公允价值为2.60元/股,授予1,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费用为2,600.00万元,
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假设公司2023年7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据初步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
             股份支付费用      2023        2024        2025     2026
票数量(万股)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
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
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
据的影响。
  十四、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
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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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
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
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
的职务,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个人过
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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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但其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
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列
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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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
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
件;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
人代为接收,激励对象或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缴纳完毕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激励对象或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缴纳完毕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
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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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
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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