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61 人调整为 257
人,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8.00 万股调整为 187.8136 万股,同意首
次授予价格由 145.63 元/股调整为 97.40 元/股。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与约束机制,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员工的责
任心、使命感,增强其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促进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并同意以 97.4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8136 万股限制性股
票。
独立董事:金玉丰、李全、管荣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