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 2023-050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2 - 2023/7/13 2023/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股分配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次分配,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
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总股本为 2,149,973,55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22,309,075 股,本次实际参
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127,664,476 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 851,065,790.40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按照扣
除回购账户库存股后的股份数 2,127,664,476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
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 2,127,664,476×0.4÷2,149,973,551≈0.3958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58)+0×0]÷(1+0)=前收盘价格-0.3958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2 - 2023/7/13 2023/7/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 2022 年年
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
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考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4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62877777-709353/709359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