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
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
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同意延长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