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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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7 月 5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74.8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6000.00
      万股的 0.47%。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3 年 7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5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 述 相 关 事 项 公 司 已 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素玲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意见》(公告编号:2022-029)。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2)。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
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确定的预留份额为 75.00 万股,本次授予 74.80 万股,剩余 0.20 万
股不再授予,自动作废失效。
    除上述差异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授予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内容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5 名预
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7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
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授予 7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归属期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归属期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
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获授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时公司股
                          (万股)       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小计            15.00      20.05%    0.09%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7人)       59.80     79.95%     0.37%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4.80    100.00%     0.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5 日,并同意以 5.0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
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
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于 2023 年 7 月 5 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期归属日的期限);
月、24 个月的波动率);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预
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予日)》;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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