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达证字【2023】第 092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
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距
资料已经公告;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上午 9:45 分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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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过程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资格合法有效。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17,624,889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
案为: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2.00《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
类、2.02 发行规模、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2.04 债券期限、2.05 债券利率、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
理方法、2.11 赎回条款、2.12 回售条款、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
项、2.17 募集资金用途、2.18 担保事项、2.19 募集资金存管、2.20 评级事项、
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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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告的议案》;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7《关
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8《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10《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此次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的有:1、2、3、4、5、
通过方为有效;此次审议的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及优先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得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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