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该等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
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金建军先生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金建军先生具
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金建军先生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
独立董事:汪新民、杨新发、王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