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授予 7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