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
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三)如无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
司承诺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
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
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有
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也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承
诺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存在以前
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弥补亏损后可分配利润的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
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
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担任职务的监事)及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权。
(七)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
意见。
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还需经 2/3 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